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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101强清94号

申请人: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高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红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汇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153号212室。
法定代表人:林国柱。
2021年4月21日,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以上海汇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汇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汇宾公司。
本院查明:汇宾公司于2001年9月5日在黄浦区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林国柱(持股比例60%)、罗远琳(持股比例20%)、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持股比例20%),法定代表人为林国柱。2003年9月8日,汇宾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汇宾公司在上海市黄浦区登记设立,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汇宾公司于2003年9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汇宾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汇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申请人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就汇宾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文教体育用品总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汇宾经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书  记  员 王晓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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