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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5执64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101室。
负责人:丁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敏,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
上海国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20)沪0105民初25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83,715.41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沪0105执64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俊怡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书  记  员 李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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