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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95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诣谱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嘉松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J376。
  法定代表人:秦启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哲敏,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上海诣谱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954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交运汽车精密冲压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书  记  员 邹紫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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