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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李雪,女,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被告李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0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雪向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399.9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961.91元。除此以外,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证券、车辆、社保、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雪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建林
  审  判  员 顾宏胜
  审  判  员 祝文龙
  书  记  员 兰  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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