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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出 境
    被执行人徐芝萍,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案号  (2017)沪0105执1420号
 被执行人  徐芝萍
 被执行人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61弄31号301室
 执行标的金额(元)  2012882.6
 申请执行人  洪珮雲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长宁区人民法院  5257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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