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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出 境
    被执行人张旭红,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案号  (2025)沪0112执9996号
 被执行人  张旭红
 被执行人地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二段8号18栋1单元4楼5号
 执行标的金额(元)  183004.28
 申请执行人  上海厍角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闵行区人民法院  6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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