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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出 境
    被执行人毛长虹,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案号  (2025)沪0117执3553号
 被执行人  毛长虹
 被执行人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叶校路427弄21号
 执行标的金额(元)  300000
 申请执行人  黄莹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松江区人民法院  6773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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