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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出 境
    被执行人曾驿舜,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案号  (2025)沪02执1758号
 被执行人  曾驿舜
 被执行人地址  台湾地区
 执行标的金额(元)  3074535.13
 申请执行人  上海美峰食品有限公司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6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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