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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出 境
    被执行人蔡政芳,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案号  (2021)沪0112执63号
 被执行人  蔡政芳
 被执行人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8号1901室
 执行标的金额(元)  148932.67
 申请执行人  王国良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闵行区人民法院  64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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