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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出 境
    被执行人张春生,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案号  (2023)沪0115执40911号
 被执行人  张春生
 被执行人地址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沿荡村九组8号
 执行标的金额(元)  5604969.17
 申请执行人  於良荣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87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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