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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5民初4883号

  原告:上海陈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袁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鹿财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韦炎平,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陈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鹿财行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陈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陈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4元,减半收取计6,562元,由原告上海陈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曦韵
  审  判  员 缪景好
  人民陪审员 王伟芬
  书  记  员 倪小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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