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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阴卡特腾飞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趣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阴卡特腾飞视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趣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被告法定代表人孙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60,000元并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一份《游戏业务合作推广协议》,约定双方进行合作,将被告在电信运营商接入的游戏业务服务内容及应用资源,按照原告提供的技术参数及标准提供相应的产品内容等,并通过原告渠道推广,为用户提供移动增值服务,双方以原告推广运营所带来的实际信息费为结算基础。协议生效后,原、被告开始合作并按月结算费用。2017年6月17日,被告因推迟付款向原告作出说明,同意于2017年12月31日前赔偿60,000元。该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涉讼。 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本案所涉推广合同进行了两轮,第一轮没有问题,第二轮则存在很多问题。原告支付了500,000元成本,合同规定被告按比例分成,移动公司至今未与被告结算,被告已经答应原告不让原告赔钱。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已经向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支付了520,000余元,被告已经与原告结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游戏业务合作推广协议》,对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游戏业务进行如下约定:关于合作内容,利用被告资源及丰富内容与原告紧密合作,将被告在电信运营商接入的游戏业务服务内容及应用资源,按照原告提供的技术参数及标准提供相应的产品内容及计费代码、地址,通过原告渠道推广,为用户提供移动增值服务;关于双方权利义务,被告负责提供电信经营商正式批准许可经营的游戏业务专用的业务代码,供原告在其推广渠道中使用,……,原告保证拥有合法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其从事合作之行为符合经营范围之规定,……;关于结算,双方商定以原告推广运营所带来的实际信息费作为结算基础,原告分成收益=业务总收入×56%-核减金额(坏账),如出现重大处罚,造成被告重大损失,被告有权按照5:5分成来给原告结算,如造成损失超过50%的实际收入,被告有权全部核减所有给原告的分成款,每月结算数据以运营商提供给被告的查询系统后台所显示数据为结算依据(如运营商未提供查询后台,以运营商发出的正式邮件数据报表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计算原告当月分成所得,坏账率以实际坏账为准。合作期内,双方原则上按自然月结算,若实际结算周期发生变化,则双方另行协商。原告每月30日前向被告提供上个月推广业务结算数据单,被告核对数据单确认无误后安排结算。双方确定结算报表后,原告应向被告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运营商结算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款,如因被告内部流程等原因,被告可适当延迟支付,延迟时间不可超过五个工作日;关于违约责任,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经营目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关于有效期,协议约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协议届满时,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上述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展开合作,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收益520,000余元。2017年6月19日,双方签订一份《关于合作推广说明》,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60,000元补偿款,并承诺于移动公司2017年3月账单到账后或最晚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该份说明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游戏业务合作推广协议》、《关于合作推广说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须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在《关于合作推广说明》中承诺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补偿款60,000元,现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给付价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价款金额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被告虽辩称已向原告支付完毕,但并未提供2017年6月19日《关于合作推广说明》形成之后的支付凭证,故对于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趣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阴卡特腾飞视觉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0,000元,并偿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上海趣控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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