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嘉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27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8页第2行“反诉案件受理费5,242元”应更正为“反诉案件受理费4,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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