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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80424号

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牛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男。
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时莲,职务不详。
被告:陈时莲,女,1972年10月12日生,苗族,住湖南省。
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陈时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巍巍、审判员孔燕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朋和程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陈时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1,066,852元及留购价款100元,合计1,066,952元;2、判令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6,150.088元,以及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前按每期逾期租金分别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以截至判决生效日的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所支出的费用及税费、处置费用等,共2,000元;4、判令被告陈时莲对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因合同加速到期,以今天开庭日前一天2020年7月12日为到期日,变更第2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547.40元,以及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止的到期未付租金941,3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另撤回第1项诉请中留购价款100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签订编号为CHTDJY3127-C001-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原告向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购买设备等租赁物件,并将租赁物件出租给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使用,租赁物件的协议价款为1,000,000元;租赁期限共18个月,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总额为1,066,852元;租金期次为17期,于每月租金日支付一期租金;每期租金金额为62,756元。依据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的,原告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立即付清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偿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同时,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追回原告就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违约行为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而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购买诉讼财产保险责任险所支出的费用及税费、处置费用等。另外,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署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日,被告陈时莲向原告出具《保证函》,约定,被告陈时莲对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在上述租赁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原告实现权利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保证函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在上述合同生效后,根据租赁合同向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了租赁物件的协议价款1,000,000元,并将租赁物件交付给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使用。但是,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自起租后第1期租金便出现逾期,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催收仍未果,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售后回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之间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负有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义务;
证据二、《保证函》,证明被告陈时莲同意对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三、付款回单、收据,证明原告已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租赁物件协议价款的支付义务;
证据四、所有权确认及租赁物件接收证明,证明涉案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的详细情况、租赁物件所有权由原告享有以及原告已将租赁物件交付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
证据五、起租通知书,证明原告将起租日、租赁要素以及各期租金明细等内容通知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
证据六、应收债权明细,证明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租金和欠款的情况。
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陈时莲未作答辩。
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陈时莲未提供证据。
鉴于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陈时莲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上海XX有限公司的担保,为此支付担保费2,000元。
本院认为,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保证函》,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故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未依约按期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原告有权根据《售后回租赁合同》的约定宣布全部租金加速到期,并要求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及财产保全担保费。审理中,原告明确,以开庭日前一天2020年7月12日为到期日,变更第2项诉请为判令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3,547.40元,以及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止的到期未付租金941,3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另撤回第1项诉请中留购价款1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时莲签署了《保证函》,对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应予遵照履行,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陈时莲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时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追偿。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陈时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066,852元;
二、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12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103,547.40元,以及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止的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941,3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陈时莲对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时莲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9,475元,由被告凤凰县城北小时代幼儿园、陈时莲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张巍巍
  审  判  员 孔燕萍
  书  记  员 阴丽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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