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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3)沪7101行初707号

原告陈海波,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一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钟晓咏,职务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波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海波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  判  员 孙  迪
  书  记  员 管斯佩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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