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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101民初2017号

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04-206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林,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胡玥,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蓓蓓,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洲,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炜,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苏州市百家利超市有限公司,住址苏州市新区狮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丁炜,执行董事。
被告:薛浩明,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被告:陈和丰,男,1965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第三人:上海百家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432号-438号。
法定代表人:丁炜,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刘毅,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梅林正广和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炜、苏州市百家利超市有限公司、薛浩明、陈和丰、第三人上海百家利超市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管理人依法向原告股东征询本案诉讼费垫付情况,鉴于股东拒绝垫付本案诉讼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龚  静
  书  记  员 方思源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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