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驷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800弄35号1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璐,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纯阳,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东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53号10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陈育锐(TANYOCKJUE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静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冉,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弋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1幢6楼C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江德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住所地:瑞士联邦日内瓦车敏路12-14号(12-14,CHEMINRIEU1208GENEVA,SWITZERLAND)。
被告:得斯威海运股份有限公司(DSVOCEANTRANSPORTAS)。住所地:丹麦王国哈德胡森2640哈佛加登630号(HOVEDGADEN630,2640HEDEHUSENE,THEKINGDOMOFDENMARK)。
被告:上海得斯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93号长宁来福士广场写字楼三座9楼。
法定代表人:殷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驷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东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弋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被告得斯威海运股份有限公司(DSVOCEANTRANSPORTAS)、被告上海得斯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1日以与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被告上海联东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已与两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了涉案纠纷,故其申请撤回对五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驷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联东地中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弋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被告得斯威海运股份有限公司(DSVOCEANTRANSPORTAS)、被告上海得斯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驷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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