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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民终37号

本院于2023年2月8日对上诉人上海颛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成都环球临邛文博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汇辰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分公司、成都汇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匠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沪74民终3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沪74民终3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7页“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16453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补正为“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民初16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贾沁鸥
  审  判  员 孙  倩
  审  判  员 任  一
  书  记  员 印  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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