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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甲,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某,男,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甲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乙、黄某仲裁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XXXX第1630号仲裁裁决书,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3月1日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乙持有的某某公司丙10,682,552股股票进行分拆处置。处置过程中,竞买人某某公司丁以110,030,285.60元的价格竞买成交上述股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了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乙名下的10,682,552股某某公司丙股票归买受人某某公司丁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某某公司丁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殿军
  审  判  员 杨现正
  审  判  员 黄  亮
  书  记  员 杨  尧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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