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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4执异21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焦作市陟韵长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源街道兴华路120号人寿保险公司东临。
法定代表人:杨帅,执行董事。
第三人:杨帅,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执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焦作市陟韵长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长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杨帅为(2023)沪0104执24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仪蔚
  人民陪审员 李朝芳
  人民陪审员 王  震
  书  记  员 陈  琪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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