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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04民初19347号

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卢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锌烨,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游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e游小镇门户客厅2号楼111办公室14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陈思函,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族公司)与被告浙江游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逸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游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锌烨、徐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游逸公司向游族公司支付游戏《少年三国志:零》分成款4,915,688.74元;2.游逸公司向游族公司支付《少年三国志:零》应付未付分成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7,586.98元(注:分段计算),并以4,915,688.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33%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游逸公司向游族公司支付游戏《三十六计》分成款21,398.74元;4.游逸公司向游族公司支付以《三十六计》应付未付分成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33元(注:分段计算),并以21,398.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48%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20日,游族公司(甲方)与游逸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游戏《少年三国志:零》的《游戏联运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应在每个日历月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前将该自该月首日0时起至该月末日24时止游戏通过运营平台取得的运营总收入进行结算与核对;乙方应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60日内,向甲方提供盖章对账单列明实际发生的与该日历月运营总收入有关相关扣除的明细以及该日历月甲方分成金额并支付完毕;甲方在对账单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确认无误,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项目为信息服务费;如乙方逾期进行收入的结算或支付的,则每延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30日以上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停止游戏内注册、充值,据此启动终止运营并解除该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收益=运营净收入×20%;等等。
2022年4月11日,游族公司(甲方)与游逸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游戏《三十六计》的《游戏联运合作协议书》,约定内容同上。2022年7月17日,游族公司(甲方)与游逸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游戏《少年三国志:零》的《补充协议》,约定:在联运期间内,当《少年三国志:零》安卓端在原协议约定运营平台上累计总流水(运营总收入)大于等于3,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时,超出3,000万元流水的部分,安卓端的分成比例为甲方:乙方=18%:82%;乙方自2021年12月20日合作之日至该协议签署之日,尚未向甲方进行结算支付;截至2022年4月的对账单,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分成结算金额共计1,408,724.20元,乙方需在该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已对账应付分成款1,408,724.20元向甲方进行支付;等等。
2022年8月1日,游逸公司支付游族公司游戏《少年三国志:零》2022年1月至2月分成款合计242,694.80元。2022年10月17日,游逸公司支付游族公司游戏《少年三国志:零》2022年3月分成款合计620,427.40元。2022年11月28日,游逸公司支付游族公司游戏《少年三国志:零》2022年4月分成款合计1,408,724.20元。2023年3月24日,游逸公司支付游族公司游戏《少年三国志:零》2022年5月分成款278,842.40元。2023年4月21日,游逸公司支付游族公司游戏《三十六计》2022年4月、5月分成款合计45,289元、《少年三国志:零》2022年5月分成款104,711元。至此,游逸公司仍欠付游族公司《少年三国志:零》2022年5月分成款895,289元、2022年6月分成款979,313.60元、2022年7月分成款679,040.40元、2022年8月分成款309,891.20元、2022年9月分成款240,908元、2022年10月分成款222,095.60元、2022年11月分成款312,440.30元、2022年12月分成款391,022.64元、2023年1月分成款340,441.60元、2023年2月分成款287,153.60元、2023年3月分成款150,550.80元、2023年4月分成款61,194.80元、2023年4月分成款46,347.20元。合计4,915,688.74元。游逸公司仍欠付游族公司《三十六计》2022年5月分成款1,567.94元、2022年6月分成款15,608.40元、2022年7月分成款2,580.80元、2022年8月分成款858.40元、2022年9月分成款421.20元、2022年10月分成款203.60元、2022年11月分成款158.40元。合计21,398.74元。
审理中,游族公司陈述:案涉结算确认单均由游逸公司按约向游族公司提供,并由游族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案涉欠款,游族公司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游逸公司未作答辩。
游族公司围绕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游戏联运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群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原件均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对游族公司陈述的上述主要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游族公司与游逸公司签订的《游戏联运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游族公司未按《游戏联运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双方对账确认的两个游戏的分成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游族公司按照《游戏联运合作协议书》约定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分段计算,游戏《少年三国志:零》截至2023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87,586.98元,游戏《三十六计》截至2023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50.33元,本院予以确认。游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游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少年三国志:零》分成款4,915,688.74元;
二、浙江游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7,586.98元,并以4,915,68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3%的标准计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浙江游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十六计》分成款21,398.74元;
四、浙江游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7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50.33元,并以21,39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8%的标准计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40元,由浙江游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建伟
  书  记  员 王廉超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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