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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XX,初中文化,原VOVA平台店铺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本案于2023年7月6日被某某局1某某局2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由某某局1某某局2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指派的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VOVA跨境电商平台上注册并运营1家店铺,从拼多多等平台低价进购假冒的NIKE、LOUISVUITTON等13个商标的衣服、鞋子等商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售价向境外销售。经审计,被告人张某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
2023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张某之前正常经营,受平台诱导才售假,主观恶性小,非法获利较少,愿意退出违法所得;4.被告人张某系初某、偶犯,无前科。综上,希望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审理中,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等权利人提供的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授权委托书等,证实涉案商标在我国合法注册并在有效期内,且相关权利人均未授权被告人张某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
2.同案关系人陈某、宋某的供述、证人钱某、李某、何某的证言、涉案店铺订单明细、进货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明知VOVA平台引导商户售假,仍然低价进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向境外销售的事实。
3.某某局1某某局2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店铺销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的涉案金额。
4.某某局1某某局2出具的抓获经过、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张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NIKE等商标依法在我国核准注册,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1.4万元,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等,对被告人张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张某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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