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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5刑初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9年4月16日生,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因嫖娼、故意伤害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4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以(2023)沪0115刑初82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黄思嘉
  人民陪审员 徐  萍
  人民陪审员 孙丽倩
  书  记  员 吴  越
    二○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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