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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6民初6879号

原告:钱晓勇,男,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晨洁,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5幢(廊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晓勇,执行董事。
原告钱晓勇与被告上海蓝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日立案。原告钱晓勇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晓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钱晓勇已预缴),由原告钱晓勇负担。

  审  判  员 贺美娟
  书  记  员 沈岑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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