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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5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苏永强,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赵俊,上海骏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三部刑诉[2020]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永强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畅,被告人苏永强及其辩护人赵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需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8月间,杨某(另案处理)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东盟产业园宝亿国际大厦内,伙同被告人苏永强、黄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虚拟币投资诈骗团伙,被告人苏永强任总监。该团伙内有多个业务小组由总监、组长负责管理。每位业务员使用上级分发的多部手机及多个微信号,维护大量的微信群,按照话术单内容在群内自导自演、在直播间为讲师哄抬气氛,诱骗微信群内的被害人投资虚拟币。现查明,截止案发,该团伙先后两次通过虚拟币平台自行控制涨跌的方式,骗得张某1、田某某、张某2等28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张某1被骗人民币230余万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苏永强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嘎洒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冻结了其账户资金。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永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赃款人民币150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苏永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田某某、张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杨某1、马某某、杨某2、余某、苏某1、苏某2、杨某3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转账交易凭证、虚假交易平台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部分虚拟货币平台电子数据,涉案账户冻结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永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互联网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永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永强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中诈骗数额不应认定为人民币800余万元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永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永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人民币15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永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在案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茜浩
  人民陪审员 庄  瑜
  人民陪审员 马鹤勇
  书  记  员 胡亚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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