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前进新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潭中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806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6,618.4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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