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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雄,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克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沪0120财保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1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链益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4,0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吉英
  审  判  员 丁韦林
  人民陪审员 冉  丽
  书  记  员 胡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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