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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101强清129号

申请人:上海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
委托代理人:刘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制冷工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410号乙。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2021年5月24日,上海理工大学以上海制冷工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制冷工培训中心)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制冷工培训中心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制冷工培训中心。
本院查明:制冷工培训中心于1992年5月16日在上海市徐汇区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30万元,股东为上海理工大学(持股比例50%)、上海兴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0%)。2012年5月6日,制冷工培训中心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管辖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制冷工培训中心在上海市徐汇区注册登记,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制冷工培训中心于2012年5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制冷工培训中心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上海理工大学作为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制冷工培训中心进行强制清算。故申请人上海理工大学就制冷工培训中心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理工大学对被申请人上海制冷工技术培训中心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书  记  员 王晓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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