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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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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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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21)沪72民特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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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骊骅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贺俊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海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永江,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长锦海洋”轮(“Oceana”轮)与中国籍“新其盛69”轮在中国上海港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其所有的货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45,131元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奥希阿纳航运公司(MS Oceana Schifffahrtsgesellschaft mbH & Co.KG)与巴斯·辛姆·奥希阿纳航运公司(Buss SIIM Oceana Shipping Ltd.)申请设立的“长锦海洋”轮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登记损失人民币1,045,131元及相应利息债权,并提交了货运代理合同书、运单、海事通知、商业发票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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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 杨 婵 | |
| 审 判 员 | 单 丹 | |
| 审 判 员 | 林 焱 | |
| 书 记 员 | 金 捷 | |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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