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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妙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米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云,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米蔻贸易有限公司、蔡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8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米蔻贸易有限公司、蔡云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米蔻贸易有限公司、蔡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财产查控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蔡云名下11个银行账户、上海米蔻贸易有限公司名下1个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   2.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云名下车牌号为苏MXXXXX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蔡云户籍地所在辖区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查无财产线索。   三、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查封、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查封、冻结的财产现不具备立即处置的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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