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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关健,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辩护人朱雷,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健及其辩护人朱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起,被告人关健为牟利,在QQ群组中发布有关贩卖支付宝账号等违法犯罪信息。经查,以上QQ群组成员数累计3100余人。 2021年1月4日,被告人关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QQ个人信息截图、QQ群聊天记录截图、办案说明、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通过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关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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