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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5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虞天滢)。
  被执行人:上海硕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树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瑾,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陈彩花,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水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水雄,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林玉芳,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上海硕麟商贸有限公司、林瑾、陈彩花、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林水雄、林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5民初22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831,187.39元。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待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5执10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书  记  员 陶艾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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