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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5民初16401号

原告:上海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海盈新村3-4号楼H-040室。
法定代表人:计中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勇华,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璐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张虹路94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璐,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竟华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X区120室。
法定代表人:张纷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哲,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勇华、第三人上海璐雪餐饮有限公司、上海竟华企业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需要,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  隽
  审  判  员 臧佳俊
  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
  书  记  员 屠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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