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8044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纪林,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3幢5095室。
法定代表人:卢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6民初35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广费105,000元;支付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1.5倍的标准计付);赔偿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如果被告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等。现申请执行人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无回应。
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上海市XX局、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10月14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以上查封的财产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而造成上述财产自然解冻、解封的,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后果。现查明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曾上门调查被执行人上海东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但未调查到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邑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睿华释明了情况。经约谈张睿华,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执行申请费亦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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