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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何生涨,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何生涨与被执行人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163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托管装修款人民币15万元及支付贷款利息补贴人民币2028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履行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他案额度冻结,金额为人民币数百万元,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的余额。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在沪房地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多起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网络调查反馈材料、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伟民
  审  判  员 徐 谦
  审  判  员 黎金娣
  书  记  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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