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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9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薛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非,男。
  被执行人: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葛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葛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朝歌肾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葛欢欢,董事长。
  被执行人:葛欢欢,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葛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河南京立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石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鹤壁朝歌肾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葛欢欢、葛庆、河南京立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9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鹤壁朝歌肾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葛欢欢、葛庆、河南京立喜来登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52,921.76元;截至2021年3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迟延履行金127,775.54元,及以1,652,921.7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延迟履行金;资金补偿金2,8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681.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  勇
  审  判  员 郝思琴
  审  判  员 华  琴
  书  记  员 周  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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