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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刑初17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
  辩护人徐辉,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徐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19日17时许,浦东公安分局看守所民警杜慧明等人因监管工作需要,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调换监房。在换监过程中,何某某拒不配合,掌掴民警杜慧明头面部。后民警杜慧明、薛顺等人合力控制何某某时,被告人何某某又用手铐猛砸杜慧明头部,并将薛顺手部划伤。经鉴定,杜慧明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挫伤等损伤,构成轻微伤;薛顺遭受外力作用致手损伤等,尚不构成轻微伤。
  2021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就本案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民警杜慧明、薛顺的陈述笔录,证人唐某某、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光盘、视频截屏、《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关于杜慧明、薛顺等人简要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相关《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出具的何某某调监情况证明、执法证明,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对何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公务管理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三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7月1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翠华
  人民陪审员 陶  红
  人民陪审员 严  炜
  书  记  员 姚惠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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