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421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377号-379号。
负责人:陆济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健,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行浦东分行)与被告周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浦东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浦东XX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健支付截至2020年7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3,526.39元、利息30,912.58元、违约金5,626.93元、手续费2,991.24元;2.判令被告周健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消费分期细则》及《账单分期细则》的约定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周健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健于2013年1月24日向原告农行浦东分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4348,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业务后未能按约还款。《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表、分期合同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1、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即年化利率18.25%。2、持卡人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还款。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持卡人还款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时,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4、手续费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银行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截止至2020年7月2日,被告周健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193,526.39元。原告农行浦东分行虽多次催讨,被告周健仍未能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周健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农行浦东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本院对其提交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交易记录、账户明细、催收记录、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消费分期细则》、《账单分期细则》以及原告农行浦东分行的庭审陈述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结合原告农行浦东分行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核意见,对原告农行浦东分行诉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周健向原告农行浦东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即应某双方合同约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现被告周健未按约还款,故原告农行浦东分行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农行浦东分行主张的利息、手续费,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周健的总体债务负担,酌情予以确定。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农行浦东分行虽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将2017年1月1日起的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但该公告仅系原告农行浦东分行单方意思表示,且涉及领用条款重大变更,原告农行浦东分行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此协商一致并达成合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原告农行浦东分行的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周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截至2020年7月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3,526.39元;
二、被告周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利息、手续费,利息、手续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最终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负担200元,被告周健负担5,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孙姣娜
  书  记  员 朱美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992321350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