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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101471号

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2层、17-20层(实际楼层11层、15-18层)。
法定代表人:HERMANNHAUSER,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燕,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骏宇,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付宇浩,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风公司)与被告刘骏宇、付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现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杨燕燕
  书  记  员 朱美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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