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迎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烈,男。 被告:常春,男,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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