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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生支付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吴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嵩,男。 被告:上海九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松佳。 本院受理原告新生支付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新生支付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为苏宁银行银联代付业务提供服务,而原告作为被告指定银行的代付客户,被告按交易规模给予原告相应结算规模奖励。但2019年8月至12月,原告为被告代付495,835.62元,但被告仅支付50,000元,尚欠445,835.62元结算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结欠结算款445,835.6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向乙方(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书中虽约定被告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但该地址系联系地址,并非合同双方所确认的被告住所地。鉴于被告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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