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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175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与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5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的反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本诉按原告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上海江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菲菲
  审  判  员 贺宇红
  审  判  员 刘  凯
  书  记  员 周志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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