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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6807号

申请人:上海崇凯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16幢109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兰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雁,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9号楼235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新。
原告上海崇凯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XX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以案外人施某、蒋兰娣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132.09平方米)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肇宏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施某、蒋兰娣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132.09平方米)房屋一套。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崇凯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丹
  书  记  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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