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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伟梁,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卫岚。 再审申请人陈伟梁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3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伟梁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举证涉案地失实,再审申请人不存在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生效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警察采集视频来看,申请人在涉案地点驾驶车辆,以左侧第二根左转车道为目标车道,在变更到左侧第一根直行车道后,未在该车道正常行驶并审慎观察后方来车情况,直接驶入该左转车道,属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一、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陈伟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伟梁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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