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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2民初722号

原告:宁波网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948号1104室。
代表人:王磊,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永海,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立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德艾润(西安)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科技企业加速器2区10号楼2单位4楼20401室。
第三人:重庆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5幢(高科总部广场)705室。
在本院审理宁波网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林德艾润(西安)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林德艾润(西安)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案外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等额人民币的保函,保证承担因原告申请错误而造成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宁波网兴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林德艾润(西安)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焱
  李  啸  飞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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