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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2民初770号

原告:绍兴赛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湖西路428号天马商务大厦1幢1403室。
法定代表人:孙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荣荣,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隽森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
第三人:深圳市前海一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绍兴赛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隽森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一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与本院(2022)沪72民初769号案件当事人及诉讼标的均一致,故本案相关诉请将在该另案中一并主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确认本案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赛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隽森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一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朱夏玲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书  记  员 李啸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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