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11号653室。
法定代表人:韦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269号9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俊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棱镜环球公司(PRISMGLOB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西太平洋广场410号10楼。
代表人:吴明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俊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瀚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航公司”)、被告棱镜环球公司(PRISMGLOBALLIMITED,以下简称“棱镜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瀚航公司存在长期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关系,双方订有海运出口运输合作协议,约定瀚航公司为原告提供集装箱整箱或拼箱海运出口运输业务服务,原告按约支付运费。2021年5月,原告委托瀚航公司一票货物拼箱海运出口。瀚航公司为此签发编号SHBNE21028533E提单,并向原告开具发票收取运费。瀚航公司签发前述提单时落款记载其代表棱镜公司,但棱镜公司是否授权其签发提单不详,且棱镜公司并非在中国备案的无船承运人。该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损拒收并向原告提出索赔。原告认为,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瀚航公司收取运费承运货物应为涉案货物承运人,其对货损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若棱镜公司确实授权其签发提单,则因棱镜公司因未进行无船承运人备案应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货损人民币100,000元(暂计);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经查,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之追偿案件。就海上货物运输的赔偿请求,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而原赔偿请求若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则追偿请求人向第三人追偿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追偿请求人收到法院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之日起计算。目前在案无证据佐证原告就涉案货损被认定负有赔偿责任,亦无证据佐证其已实际赔偿就此解决纠纷,更无证据佐证存有相关诉讼要求原告承担涉案货损赔偿责任。这就使得原告是否对涉案货损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赔偿责任则赔偿多少金额等问题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告向本院对两被告提起的本案追偿诉讼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和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亿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已由原告上海亿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预交,因驳回起诉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上海亿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瀚航船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棱镜环球公司(PRISMGLOBALLIMITE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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