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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4民初3728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报社,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益群。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泽婷
  书  记  员 包  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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