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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4民初4571号

原告:上海麒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姚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杰、张翼然,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霍里山大道与创新路口交叉口东北角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上海麒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世界村新材料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刘  荣
  书  记  员 万怡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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