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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6民初1003号

原告:钟水林,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前程,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钟水林与被告赵前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钟水林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水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钱  静
  书  记  员 顾春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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